工地上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可以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必须要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一方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另一方是其招用并赚取工资的雇员,双方均为自然人,则属于个人雇佣。
因此被确认为雇佣关系,发生伤亡的,不属于工伤的赔偿范围。
2、发生伤亡如何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3、谁来承担责任
一、包工头、实际施工方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工头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损失。
二、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
现实中,实际施工方想要承接工程项目,往往会选择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来进行挂靠。
当发生伤亡时,施工方不愿意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挂靠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请求赔偿。
三、发包人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方没有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